申请执行人王X,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姬家管委会,村民。被执行人黄XX,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榆楚乡,村民。委托代理人张XX,系被执行人之妻。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XX之妻张XX交来执行款50000元,该案款申请人已领取。剩余案款被执行人黄XX10日内付清。如被执行人黄XX不能给付,申请人王X可按原判决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高执字第0036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建民执行员王晓林执行员张乐
书记员:董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