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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武强与赵鸿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高执字第0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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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张卜乡曹家村,村民。委托代理人张X。被执行人赵XX,男,198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高陵县余楚乡安家村,村民。

本院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XX于2014年6月30前给付申请人张XX15000元,其余案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如被执行人赵XX不能给付,申请人张XX可按原判决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高执字第0025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建民执行员王晓林执行员张乐

书记员:董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