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张卜乡曹家村,村民。委托代理人张X。被执行人赵XX,男,198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高陵县余楚乡安家村,村民。
本院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XX于2014年6月30前给付申请人张XX15000元,其余案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如被执行人赵XX不能给付,申请人张XX可按原判决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高执字第0025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建民执行员王晓林执行员张乐
书记员:董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