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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金友与于洪义、赵俊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德中法执指字第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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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金友,无业。被执行人:于洪义,个体。被执行人:赵俊英,无业。被执行人:于卫国,个体。

本院立案执行的刘金友申请执行于洪义、赵俊英、于卫国(2012)德中民终字第66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刘金友申请执行于洪义、赵俊英、于卫国(2012)德中民终字第66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陵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辉东审判员:赵趱超审判员:李战军

书记员:刘晓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