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金友,无业。被执行人:于洪义,个体。被执行人:赵俊英,无业。被执行人:于卫国,个体。
本院立案执行的刘金友申请执行于洪义、赵俊英、于卫国(2012)德中民终字第66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刘金友申请执行于洪义、赵俊英、于卫国(2012)德中民终字第66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陵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辉东审判员:赵趱超审判员:李战军
书记员:刘晓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