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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镇执字第000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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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福建大街建安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袁安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朝洲。被执行人王文波,男,1981年7月21日生于陕西省镇坪县。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万法民初字第04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69993.27元给付完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2)万法民初字第040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2)万法民初字第04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晓虎审判员:王有军代理审判员:郑琼

书记员:刘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