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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向和军与向永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镇执字第000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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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向和军。被执行人向永友。

申请执行人向和军与被执行人向永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镇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被执行人向永友应于2012年8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向和军借款130000.00元及利息2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予清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了借款本息150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1800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向永友已经履行了本院(2012)镇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镇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晓虎审判员:王有军代理审判员:郑琼

书记员:刘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