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顾堰明。被执行人臧胜学。
申请执行人顾堰明与被执行人臧胜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镇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被执行人应于2013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清偿申请执行人欠款5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偿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臧胜学现在外务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并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虎审判员:王有军代理审判员:郑琼
书记员:刘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