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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顾堰明与臧胜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镇执字第000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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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顾堰明。被执行人臧胜学。

申请执行人顾堰明与被执行人臧胜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镇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被执行人应于2013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清偿申请执行人欠款5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偿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臧胜学现在外务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并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虎审判员:王有军代理审判员:郑琼

书记员:刘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