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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武威与高利明、王鹏、刘保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神执字第01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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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威,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高利明,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鹏,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被执行人刘保利,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神木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干警。

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小平审判员:王志新审判员:王进国

书记员:郑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