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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董养存申请执行董养存及肖玉田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礼执字第0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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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养存,男,汉族,1955年8月13日生,职工。被申请执行人李志海,男,汉族,1963年6月10日生,农民。被申请执行人肖田玉,女,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

董养存与李志海、肖田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2)礼民初字第00742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权利人董养存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李志海、肖田玉一直下落不明,董养存60000元及从2010年2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一直未受偿。本院在相关部门查询,李志海、肖田玉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董养存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礼民初字第0074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凌钧审判员::张步超审判员::崔存文

书记员::李晓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