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晓娟,住吉林市。被申请执行人赵祥芹,住蛟河市
申请执行人陈晓娟与被执行人赵祥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的(2013)蛟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赵祥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陈晓娟欠款人民币35,00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赵祥芹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晓娟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祥芹给付欠款人民币35,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7.00元、公告费240.00元、申请执行费432.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祥芹现不知去向,经公告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后,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赵祥芹系蛟河市新站镇粮库退休职工,有退休工资收入。但其在吉林省蛟河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账户已被本院(2013)蛟民执字第81号执行案件冻结,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晓娟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晓娟释明后,陈晓娟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下落时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祥芹现不知去向,且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晓娟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本案具备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蛟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初艳忠审判员:孙杨审判员:郭春青
书记员:鲍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