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德普,男,193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甘泉县道镇居民委员会居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付明亮,男,汉族,1955年12月17日出生,甘泉县道镇米家沟村村民,现住该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甘民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付明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明亮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德普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0元。于2015年3月1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当日全部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3)甘民初字第00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金成执行员李延平执行员杨会军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宋江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3)甘法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魏科义,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道镇南义沟村民,现住甘泉县西台区**。被执行人李长安,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现,现住甘泉县城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甘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长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长安支付申请执行人魏科义48627.8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29元。2013年11月29日被执行人李长安与魏科义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3)甘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金成审判员:王美丽审判员:杨财
书记员:李延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