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建设,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甘泉县城关镇王庄村。被执行人王志英,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现住甘泉县新华书店家属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甘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志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志英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建设欠款61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15元。2013年8月6日被执行人王志英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3)甘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金成审判员:王美丽审判员:杨财
书记员:李延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