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建华。被执行人:隋雪梅。
申请执行人周建华与被执行人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城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提级指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潍城区人民法院依据(2012)潍民终字第233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建华与被执行人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昌乐县人民法院执行。潍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昌乐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