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文,男,生于1987年11月13日,汉族,柞水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永涛,男,生于1982年2月28日,汉族,柞水县人,农民。
本院在执行杨文与李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永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文借款12000元,并负担执行费80元。执行中,由案外人柯贤宁对上款项予以担保,现担保人柯贤宁与申请执行人杨文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给付8000元,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的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杨文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永涛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审判员:金小清审判员:兰国华
书记员:郭吉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