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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蟩斌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扶执民字第00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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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韩某,男,生于1984年6月10日,汉族,陕西省扶风县人,农民,住扶风县天度镇农林村中窑组**。被执行人李某,男,生于1981年4月21日,汉族,陕西省扶风县人,农民,住扶风县城关镇双乐村后乐**

申请人韩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的(2012)扶民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被执行人李某给付申请人韩某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权利人韩某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2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韩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销该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之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扶风县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许永强执行员张忠科执行员李战涛

书记员:樊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