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田某。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00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24000元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费2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立军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白小林
书记员:董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