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雷某。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48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2.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兑付案件款47000元,下剩11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12.5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执行费60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立军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白小林
书记员:董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