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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与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3)定法执字第00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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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腾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27日,住定边镇油库北路。身份证号:612726196811270045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92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申请执行人称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立军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白小林

书记员:董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