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某。被执行人胡某。
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定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3000元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13000元之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元,执行费95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张子岗
书记员:卜晓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