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53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守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张守强已将案件款全部交清,现申请执行人刘生枝已领取了案件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定民初字第015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学峰审判员:李占军代理审判员:姜明
书记员:谷春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