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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3)定法执字第00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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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104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赵天锁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涛借款人民币14000元,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天锁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赵天锁主动履行14000元案件款,并承担执行费11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14000元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0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继宏审判员:刘福宝审判员:董恩国

书记员:张煊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