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贸易部。被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冯某某。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定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郑某某、冯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某某贸易部拖拉机款9000元及利息2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某某、冯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担保人冯某某当庭兑付11000元案件款,并承担执行费65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09)定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刘定平审判员:孟昭江
书记员:高建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