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潘某某。被执行人暴某某。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094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暴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潘某某128400元及案件受理费1380元,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6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380元。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暴某某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案件受理费1380元,下剩30000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法执字第002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定平审判员:万林代理审判员:孟昭江
书记员:高建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