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定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兑现6000元,下欠9000元,由于被执行人身体残疾,家庭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对其司法救助6000元,下剩3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放弃部分本院再不予执行,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免交。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定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梁彦明审判员:王军代理审判员:孟昭江
书记员:陈维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