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薛某某。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行为能力,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准许退出,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定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张子岗
书记员:卜晓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