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邓某某。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定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属下岗职工,欠款属劳务费,本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5000元,下余25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2001)定法执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万林代理审判员:孟昭江
书记员:高建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