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退出本案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准许退出执行,执行费免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刘定平审判员:万林
书记员:高建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