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宋某某
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宋某某已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给付要求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亦领取了案件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法执字第000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立军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张子岗
书记员:白志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