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景岳。被执行人牛秦龙(曾用名牛科学)。
申请执行人景岳依据生效的(2011)兴民初字第007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牛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剩余欠款及迟延履行利息482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上述案件款执行完毕,本案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兴民初字第007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新党代理审判员:徐林代理审判员:许剑
书记员:王社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