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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张某丙执结裁定书

(2010)兴执字第0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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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俊林,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中国标准缝纫机公司兴平缝纫机厂。法定代表人李根银,该厂厂长。

终结本院(2009)兴民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云飞代审判员:许剑代审判员:王新党

书记员:李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