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虎。被执行人董国权。
申请执行人赵虎依据生效的(2012)兴民初字第009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董国权应偿还借款24500元及借款利息511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80元,本案执行费用3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虎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兴执字第000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新党代理审判员:徐林代理审判员:许剑
书记员:王社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