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淑婴,女,汉族。被执行人殷树章,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石淑婴与殷树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佳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支付申请执行人石淑婴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协商由被执行人殷树章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殷树章承担。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佳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生发审判员:贺武生审判员:柴小荣
书记员:樊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