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翔,男,1970年4月1日出生,回族,现住陕西省耀县。被执行人窦媛媛,女,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现住西安市莲湖区。
王翔与窦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01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窦媛媛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王翔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8425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2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于2012年11月1日向窦媛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王翔履行支付借款66730元、利息2000元的义务、案件受理费1470元、保全费225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926元。但窦媛媛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查明窦媛媛有银行存款5600元,依法将其存款扣划,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5600元。另查明窦媛媛无房产、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的(2012)耀执字第001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1)莲民三初字第0129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定标的额中5600元的执行。王翔于2013年2月4日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4825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2月4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2月7日向窦媛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王翔支付借款64825元、利息2000元的义务、案件受理费1470元、保全费225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926元。但窦媛媛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回21934.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01297号民事判决主文所确定的标的额中21934.24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建文审判员:张彦锋人民陪审员:赵文国
书记员:刘满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