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云峰,男,汉族,1975年11月4日生。被执行人张斌,男,汉族,1978年3月1日生。
申请执行人黄云峰与被执行人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2)九中民三终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委托本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000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斌与被执行人陕西宏建隧桥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已执行回案款122750元。2013年3月4日,本院以(2013)雁民执字第00441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该案的执行款72039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2)九中民三终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审判员:何燕代理审判员:闫伟忠
书记员:贺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