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卫星,女,1958年7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洪义,男,1964年6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卫星与被执行人刘洪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卫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宫初字第00276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未执字第014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