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芳,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艳艳,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席林风,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芳与被执行人吕艳艳、席林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张芳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未民宫初字第00183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7万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2万元,剩余案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16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李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