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景琪,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仙华,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1531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仙华行存款592981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孙亚莉执行员王宝娟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张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