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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刘和平与韦钦连、赵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恢字第0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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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和平,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韦钦连,男,1962年6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鸿安,男,1957年6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和平与被执行人韦钦连、赵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和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宫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韦钦连的拆迁补偿款未到位,申请执行人刘和平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现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2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执行回案款及利息共计13160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刘和平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民宫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