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明杰,女,1977年12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翟杨敬,女,1979年2月28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杜明杰与翟杨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杜明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杜明杰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执行标的为42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已执行回案款4200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杜明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桥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新君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