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潘秀莺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林金芝女,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郭建明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潘秀莺诉被执行人林金芝、郭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2年6月4日审结,该案的(2012)仓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潘秀莺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金芝、郭建明偿还欠款78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建明所有的坐落在福州市仓山区仓山镇先锋村中墩三层楼房的房产。此外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两被执行人仅有一处住所,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两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仓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肖朝晖执行员李毅执行员施潇宇
书记员:江秀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