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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温浩琼与陈性潮、陈美云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2

(2013)仓执行字第13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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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温浩琼(公民身份号码:3507241985********),女,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茶平乡铁岭村下铁岭**。被执行人陈性潮(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3********),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樟岚村鼓岐** 被执行人陈美云(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5********),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陈性潮妻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仓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性潮、陈美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性潮、陈美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性潮、陈美云的银行存款7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施潇宇执行员翁元荣执行员陈光

书记员:林伟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