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东保。被执行人赵鹏。被执行人陈建秀。
于东保与赵鹏、陈建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溧速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赵鹏、陈建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于东保借款2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36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溧阳市溧城镇北水西花园19幢1号门402室拆迁安置房。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负债较多,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期外出,负债较多,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拆迁安置房暂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溧速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杨贵香执行员戴小娟执行员李建伟
书记员:潘苏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