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某某被执行人邓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澧县人民法院(2011)澧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邓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某某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15000元义务,但被执行人邓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提取被执行人邓某某在澧县人民医院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郝诗卫
书记员:王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