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水仙路。被执行人龙某某,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荷花乡霞湾村。被执行人邓某某,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荷花乡霞湾村。被执行人株洲市某某石灰水泥厂,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霞路。法定代表人龙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龙某某、邓某某、株洲市某某石灰水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的(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3年11月20日,因被执行人龙某某、邓某某、株洲市某某石灰水泥厂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3)株石法执字第137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龙某某、邓某某、株洲市某某石灰水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陈善文
书记员:何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