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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某某与龙某某、邓某某、株洲市某某石灰水泥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株石法执字第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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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水仙路。被执行人龙某某,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荷花乡霞湾村。被执行人邓某某,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荷花乡霞湾村。被执行人株洲市某某石灰水泥厂,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霞路。法定代表人龙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龙某某、邓某某、株洲市某某石灰水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的(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3年11月20日,因被执行人龙某某、邓某某、株洲市某某石灰水泥厂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3)株石法执字第137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龙某某、邓某某、株洲市某某石灰水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陈善文

书记员:何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