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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某与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株石法执字第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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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仙霞镇油田村。被执行人龙某某,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荷花乡。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的(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3年11月20日,因被执行人龙某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3)株石法执字第135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陈善文

书记员:何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