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金水清,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文明,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宁民初字第026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文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文明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47198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53元,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张文明在流沙河镇人民政府财政所尚未支取的工程款476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孟征斌
书记员:杨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