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日新,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宁乡县煤炭坝镇煤城路**。被执行人杨升斌,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宁乡县煤炭坝镇沙子坡****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宁民初字第01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升斌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志波
书记员:秦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