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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吉与赵文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慈执民字第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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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吉,农民。被执行人:赵文南,农民。

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569号韩吉与赵文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文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机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赵文南尚欠申请执行人韩吉253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应承担执行费3695元、诉讼费254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76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莫建江代理审判员:靳春营

书记员:张熠(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