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葛芸芸。申请执行人:张建军。被执行人:陈亚丽。本院在执行张建军与陈亚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第三人葛芸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期间,异议人葛芸芸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异议人葛芸芸要求撤回异议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葛芸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李斌审判员:林晓奎审判员:朱黎明
代书记员:章立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