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文彦。被执行人:郑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文彦与被执行人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波目前下落不明,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芝山路138弄63号102室的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但暂时难以处置。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海执民字第150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韦甬军审判员:陈杨代理审判员:王禹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