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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盛登与潘文斌、潘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海执民字第1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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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盛登。被执行人:潘文斌。被执行人:潘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盛登与被执行人潘文斌、潘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潘文斌名下的银行存款1208元,且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潘迟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春江花城小区A1幢45号804的房屋和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春江花城小区A-52号的地下车库,但处置完毕尚需一段时间。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海执民字第140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韦甬军审判员:陈杨代理审判员:王禹辰

代书记员:张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